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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人獲刑!南寧多家法院集中宣判30起涉毒品案件 (2) |
2021年06月25日 08:49 來源:南國早報客戶端 編輯:潘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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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毒品藏汽車空氣濾芯器內,公安民警慧眼識破 2018年12月7日,米旭興將兩塊毒品海洛因藏匿在汽車空氣濾芯器內后,駕駛該車從寧明縣前往南寧市。當日下午2時許,米旭興駕駛車輛行至南寧吳圩高速收費站出口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因當日未在車上查獲到毒品,公安人員將車輛停放于隆安縣城廂派出所內保管,并對米旭興送隆安縣看守所行政拘留。 次日,公安人員當著米旭興的面再次對其駕駛的汽車進行拆卸檢查,從該車前引擎蓋下的空氣濾芯器內查獲兩塊毒品可疑物,分別凈重350.14克、351.32克,總凈重701.46克。經鑒定,查獲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檢出海洛因。 根據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陸艷麗、虎憶密無期徒刑,判處米旭興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3人個人財產共計50萬元。 案例四:販賣毒品被抓現行,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20年11月20日晚7時許,何某巽電話聯系被告人鐘某約好向其購買海洛因,隨后何某巽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鐘某。 次日零時許,被告人鐘某騎一輛電動自行車來到南寧市某粉店門前與何某巽見面,鐘某將6支注射器和一小包海洛因疑似物交給何某巽后,兩人被當場抓獲。公安機關當場在被告人鐘某身上搜出藍色華為手機一臺,從鐘某的電動車內搜出藍色方形印章一枚;從何某巽處搜出用白色餐紙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包以及一次性注射器6支。經檢驗,從送檢的檢材中檢出海洛因。 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鐘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例五:租房種植大麻,被判處期徒刑4年罰款4萬元 被告人鄧某文、賴某雄均為吸毒人員,2020年5月,二人合謀共同種植毒品大麻用于吸食和販賣。二人商量后,以鄧某文的名義租下南寧市桂花路某小區某號房,賴某雄負責出資3萬元,鄧某文負責種植大麻。待收成后二人平分,一部分用于自吸,一部分用于販賣,販賣所得款亦平分。同年7月至11月期間,鄧某文4次販賣種植的毒品大麻給3人,并通過微信收取毒資。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文、賴某雄明知是毒品而合謀種植,并多次販賣給他人,情節嚴重,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法判處被告人鄧某文、賴某雄有期徒刑4年,各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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