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南爨某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爨某亮共4次到河南省宜陽縣濱河新城小區、錦華市場北外街等地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窨井蓋19個,銷贓后獲利940余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河南省宜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于2020年7月3日將犯罪嫌疑人爨某亮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公安機關以爨某亮涉嫌盜竊罪移送審查起訴。宜陽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爨某亮的行為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卷宗中證據未顯示案發地點的人流量、被盜窨井蓋的實際大小以及地溝深度等相關情況。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深入實地,對案發現場進行實地勘驗,同時對案發地點的行人流量進行調查取證,對窨井蓋的直徑、長度、寬度以及地溝深度進行測量。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爨某亮盜竊生產、生活、人員密集場所正在使用中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于是改變案件定性,以爨某亮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3日提起公訴。宜陽縣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爨某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該判決已生效。該案發生后,檢察機關及時聯系所在地相關管理部門,建議及時對被盜窨井蓋進行修補,加強日常巡查工作。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嚴格審查,及時派員對案發現場進行調查核實,經查實案發地點人員往來密集,被告人盜竊窨井蓋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盜竊罪,改變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還通過對被告人釋法說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充分發揮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作用。
| 上一頁 下一頁 |
| 第 [1] [2] [3] [4] [5] 頁 |